楚雄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日期:2017/6/2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8566 

工作职责:

一、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案、质询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审查结果报告。

二、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提出法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制定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负责起草或者联系参与部门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报请主任会议审定。负责统筹编制自治州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做好法规案的论证及党内程序、法定程序的报送工作。

四、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涉及法制委员会联系部门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列入州人大常委会议程并与法制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专题审议、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进行调研,提出报告,需要作出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审查结果的提出建议,并负责起草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草案。

六、对联系的“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法制委员会联系的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涉及法制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八、办理答复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批评、意见、建议。

九、联系和指导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部门的工作。

十、完成上级人大及有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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