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大农业农村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日期:2017/6/2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60653 

一、受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对所联系部门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情况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对所联系单位进行法律监督和履行职责的监督,组织对涉及本工作委员会的议题进行调查、视察和检查,并对州人民政府提交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草拟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稿,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对与本工作委员会相关的事项进行调研,提出意见。

二、根据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积极做好地方立法的相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或修订草稿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

三、办理和督办涉及本工作委员会的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人大代表视察、调查、检查、评议所涉及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宜。

四、对“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涉及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五、负责对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办检查和跟踪调查,并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积极配合办公室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工作。

六、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委员会活动,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委员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七、完成上级人大及有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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