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大民族委员会工作职责

日期:2017/6/2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9621 

工作职责:

一、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质询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二、向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提出属于民族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制定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计划,并负责起草或者联系参与有关部门起草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报请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四、审议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涉及民族委员会联系部门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列入州人大常委会议程并与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专题审议、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进行调查调研,提出报告,需要作出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审查结果报告的提出建议,并负责起草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草案。

六、对联系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对民族委员会联系的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一府一委两院”和县市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涉及民族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八、办理答复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州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有关批评、意见、建议。

九、联系和指导县市人大常委会民族部门的工作。

十、完成上级人大及有关专委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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