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历史沿革

作者:王丽芬 日期:2017/7/10 来源: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点击:267971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政权体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关于初建的各县、乡人民政府必须领导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凡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等规定,武定专区于1950年9月25日至10月3日召开农民代表会议,楚雄专区于1950年11月29日至13月5日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1950年至1953年内,楚雄、武定两专区所辖各县均先后召开了两届以上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各族各界的人民代表会议,以翻身做主人的姿态,积极参加讨论国家大事,在征粮、剿匪、抗美援朝、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土地改革、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以及民主建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准备了前提条件。

1953年4月,楚雄、武定两个专员公署合并为云南省人民政府楚雄区专员公署。这时,全国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州境的匪患也已经平息。随着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国民经济已经得到恢复和发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楚雄州境自1954年1月从楚雄县开始搞试点,各县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普选活动,并于当年6月底在普选的基础上,各县、各乡镇由下而上普遍召开了县乡两级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云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也分别于当年8月和9月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楚雄彝族自治州成立的同时依法设立的。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五十八次会议批准筹建楚雄彝族自治州。1958年1月13至17日,楚雄专署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筹建楚雄彝族自治州问题。会议选举产生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筹备委员会,决定于4月初以当时楚雄专区所辖各县建立楚雄彝族自治州。1958年4月10日至1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楚雄鹿城举行,会议宣告楚雄彝族自治州的庄严成立,通过了《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出州长、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并于4月16日举行楚雄彝族自治州成立庆典活动。自此,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设立。1963年12月3日至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楚雄鹿城召开。1966年5月16日,由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始,原已筹备在当年8月召开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因受“文革”冲击,未能举行。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重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78年4月17日至2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州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1980年4月17日至22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决定设立州人大常委会,并选举产生了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委员;决定改州革命委员会为州人民政府,选举产生了州长、副州长。

自1980年4月以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经历了五届、六届、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2022年2月,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本州实际,代表全州各族人民,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为自治州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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