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办法

日期:2017/6/2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9020 

(试行)

2017217日中共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委员会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州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职工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不作为”、“懒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促进依法治州、依法从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楚雄州纪委《关于加强对州属单位日常工作纪律检查的执纪监督办法(试行)》,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大常委会机关所有在职在岗干部职工。

第三条  日常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是:

(一)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因公(私)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如利用电脑及其它电子设备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脱岗、串岗等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加会议时不遵守会议纪律,随意出入会场、玩手机、讲小话、打瞌睡等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组织决定,不接受工作安排,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任务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故意刁难,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拖拉散漫、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机关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干部职工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四条  发现干部职工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谈话提醒。处级以上干部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及时对其提醒谈话,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由常委会机关党委书记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五条  经2次谈话提醒,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级干部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同意、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经常委会机关党委研究并报经常委会党组同意后,及时向纪工委或州纪委报告。

第六条  按照纪律检查建议书作出处理。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科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由常委会机关党委报常委会党组同意后,按照纪律检查建议书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承办。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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