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地方立法规划

日期:2017/7/12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6746 

(2017622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增强地方立法的计划性、科学性,发挥规划对立法工作的指导作用,根据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州人民政府立法项目建议,按照急需先立、成熟先立的原则,经科学性、可行性筛选、论证,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州第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下,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充分行使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我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立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的政治方向。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在条例案的起草、审议、报批等环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充分体现在立法工作中,切实做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在立法工作中的有机统一。通过立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动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依法立法,确保不抵触不冲突。始终坚持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为依据,切实做到立法主体法定、立法权限法定、立法程序法定,对上位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确保条例和法规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法制的统一。

(三)坚持立改废并举,确保立法的与时俱进。围绕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省人大的帮助指导下,充分行使法定的职权,依法适时作出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决定,对已制定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做到宜立则立、宜改则改、宜废则废,立、改、废、释相结合,使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符合客观规律,适应新常态,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科学立法,注重立法质量。坚持注重法规质量,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不断推进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在法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中,始终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吸纳来自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认真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做法,反复修改论证,提高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

(五)坚持民主立法,充分集中民智。坚持体现全州各族人民的意志,反映群众意愿。把立法为民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在法规起草、修改等重点环节上,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全州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立法活动,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实效性。

(六)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地方特色。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问题导向,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特色、区域特点,突出适用、管用和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

(七)坚持计划性,注重急需性。遵循急需和成熟先立原则,依照规划时序,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保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的完成。

二、目标任务

州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在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同时,根据楚雄州“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适时修订和制定与自治条例相配套的单行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形成具有自治州地方特色的民族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体系,推动彝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本规划的立法项目共18件,其中:列入拟提请本届审议报批的一类项目6件,列入立法储备的二类项目7件,列入前期调研的三类项目5件。

(一)拟提请本届审议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6件)

1. 制定、修订单行条例3件

(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制定)

起草单位: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工作目标:2017年启动,2017年12月完成,2017年12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2)《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民族工作条例》(制定)

起草单位: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责任单位:州人大民族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工作目标:2018年启动,2019年10月完成,2020年1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修订)

起草单位:州林业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工作目标: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后适时启动立法程序。

2. 制定地方性法规3

(1)《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土林保护管理条例》(制定)

起草单位:州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工作目标:2017年启动,2017年完成。

(2)《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风貌特色规划管理条例》(制定)

起草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民族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工作目标:2017年启动,2018年完成。

(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制定)

起草单位:州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工作目标:2019年启动,2020年完成。

(二)拟作为本届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储备项目(7件)

1. 单行条例立法储备项目4

(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

起草单位:州公安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2)《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州文化体育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鸡原种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州农业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文化保护发展条例》

起草单位:州文化体育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2. 地方性法规立法储备项目3

(1)《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哀牢山国家公园条例》

起草单位:州林业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2)《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食用菌资源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州林业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农业与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

(3)《楚雄彝族自治州古盐井遗址保护条例》

起草单位:州文化体育局

责任单位: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州政府政策和法制办公室。

(三)拟作为本届立法前期调研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 单行条例立法前期调研项目3

(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修订)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人大民族委员会

工作目标:2020年前完成调研任务,形成调研报告。

(2)《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工业园区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州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工作目标:2020年前完成调研任务,形成调研报告。

(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开发区条例》

责任单位:州科学技术局、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工作目标:2020年前完成调研任务,形成调研报告。

2. 地方性法规立法前期调研项目2

(1)《楚雄彝族自治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大民族委员会

工作目标:2020年前完成调研任务,形成调研报告。

(2)《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责任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大民族委员会

工作目标:2020年前完成调研任务,形成调研报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州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立法工作难点,加强工作检查和督促。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民族委等汇报工作,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机构。州人大常委会要建立以常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为副组长,具体分管领导对应牵头,各专、工委具体负责的立法工作机制,保障本届常委会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的顺利实施。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切实做好立法项目调研起草工作。

(三)经费保障。为顺利完成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州财政应当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将立法经费列入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落实责任。列为本届民族立法和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如期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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