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日期:2017/7/1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3840 

(20172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使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列席人员,由秘书长负责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室的意见,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按时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研究室主任除特殊情况外列席主任会议。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主任会议议事范围

 

第九条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日程及列席人员,拟定会议议程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安排、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三条  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进行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研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讨论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案、议案和任免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决议、决定、规范性文件和审议意见草案。

第十七条  决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议题调查、工作评议、专题询问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并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讨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对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等机构设置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定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时,主任会议可以许可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必须依法逮捕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予以逮捕,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无法召开会议时,根据州委安排,主任会议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下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自行废止。

共0条评论

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