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1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楚雄州委楚干字(2021)3号通知和周映枢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辞职请求,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并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