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修订)

日期:2020/8/13 8:56:0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6739 

 

(20151030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2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请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副州长、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

(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在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本机关内部调整职务,以及换届时继续留任原职务,需重新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五年内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一)公共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

(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州人民政府州长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公共部分法律外,还应当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三)由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公共部分法律外,还应当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为: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第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务工作、评阅试卷,常务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试题,相关委室参与评阅试卷。

考试以笔试方式进行,答卷时限为120分钟。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参加考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六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应当在提请列入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事项议程之前进行。

考试成绩由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严格保密纪律,考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和试题答案。

第八条  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九条  提请任命人员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的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由提请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条  不参加考试者不予提请任命。确属特殊情况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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