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

日期:2020/8/13 8:55:0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6203 

 

(2013626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22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州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活动。

本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支持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

第三条 代表视察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只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视察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持证视察等方式进行。

集中视察是指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就本州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

专题视察是指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委托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就某一方面专题内容,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

持证视察是指代表就与本州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持代表证进行的视察活动。

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应当纳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五条  代表视察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赋予州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本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本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本州“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

(四)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的事项;

(六)由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定的视察事项;

(七)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应当制定视察工作方案,确定视察内容和视察方式,专题视察报常务委员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集中视察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要求持证视察的代表,应当事先向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视察的单位、内容、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代表持证视察,应当严格区分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视察时,代表遇到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问题,应当主动回避。

代表持证视察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八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  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视察活动,选择被视察单位应当兼顾不同类型,便于代表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

代表视察应当根据视察内容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视察组,视察组成员的构成应当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每次视察活动中应当有3至5名在基层工作的代表或者具有与视察内容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参加,集中视察必要时可邀请驻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本州选举产生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条  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本州选举产生的部分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者专题视察;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该县(市)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者专题视察。

第十一条  代表视察前,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视察单位发出通知,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接受代表视察的准备。

负责具体工作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视察内容,事先组织参加视察的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明确视察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察看;

(三)召开座谈会;

(四)查阅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资料台账;

(五)走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代表在参加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时,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接到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

第十四条  代表视察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坚持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接受馈赠,轻车简从,简朴节约;

(三)不干涉司法机关正在依法办理的案件;

(四)代表利用工作时间视察时,应当事先告知其所在单位,并做好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视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

第十五条  本州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接受代表视察时,要为视察提供方便,应当向代表如实报告真实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六条  代表在视察中可以直接向被视察单位口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按照《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集中视察、专题视察结束后,由视察组负责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视察报告。视察报告由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转交被视察的相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相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视察报告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视察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依法跟踪督办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代表视察工作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按标准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活动,对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视察,享受误工补贴。

第二十条 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视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共0条评论

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