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2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州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机制,增强州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和规范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专题询问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和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代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工作或者特定问题,对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相关工作依法进行专题询问的监督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询问选题;
(二)制定询问工作方案;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四)举行询问会;
(五)跟踪督办。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选题应当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紧密结合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常委会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把涉及改革难度大、存在问题多、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为专题询问的选题。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选题建议,并征求“一府两院”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经请示州委同意后,列入州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专题询问选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在州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州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进行专题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州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专题询问建议,主任会议应当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告知建议人。
第七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为组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题询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所涉及相关工作,由归口监督的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承担专题询问的工作任务。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审定。方案应包括:询问议题、询问目的、应询机关、方法步骤、前期调研、会议议程、参加人员、时间安排、宣传报道、跟踪监督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确定后,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20日前书面通知应询机关做好应询准备。
第九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专题询问的选题提前开展调研,听取“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州人大代表的意见,形成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报告印送应询机关,以便应询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应询工作。
第十条 根据以下途径了解的情况提出询问重点,报请主任会议审定。
(一)州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州人大代表在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围绕专题询问选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专题询问提出选题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州人大代表座谈会、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途径反映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七)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结合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视察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审议意见跟踪督促整改情况报告等进行。
第十二条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组织的专题询问,或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召开的专题询问会,采取召开专题询问会议方式进行。专题询问会议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受询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专题询问会议上提出询问、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其他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专题询问的主体。主要询问人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分组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工作,“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听取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询问人应当在专题询问议题和应询机关职责范围内进行询问,提问应当简明扼要,如对回答不满意,可以就同一问题深入询问。
第十五条 听取答复后,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就同一问题要求补充询问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补充询问。
第十六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持人明确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作补充答复。
第十七条 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地当场答复询问,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说明情况,经主持人同意,会后及时作出书面答复或补充答复。
书面答复和补充答复应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询问人要求被询问单位进一步提供资料的,被询问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供。
第十八条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答复人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九条 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汇总整理专题询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送“一府两院”研究落实。“一府两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向州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州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一府两院”整改落实专题询问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或研究意见。必要时,可以建议将“一府两院”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主任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对“一府两院”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相关部门应当继续整改并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及时向全体州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州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做好开展专题询问和后续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