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 (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9/4/3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3960 

——2019年2月17日在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各位代表:

我受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将制定《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服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楚雄彝族服饰于201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与彝族服饰密切相关的楚雄彝族赛装节和彝族刺绣,于2009年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彝族服饰作为彝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符号,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内涵和较高的艺术价值,也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民间传承性。全州彝族人口77万,占总人口的29.1%。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楚雄传统的彝族服饰及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条件正在发生着变化,彝族服饰资源被不当开发、利用,部分传统手工绣法技艺逐渐失传。同时,楚雄彝族服饰所蕴含的开发利用价值正在不断凸现,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日益成为一个新兴产业,从过去的一家一户生活性技艺逐步向产业化发展,已成为了彝州广大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因此,对彝族服饰进行立法保护,有效传承和合理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的立法依据和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立法原则。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立法依据。坚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是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循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三是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条例草案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撰稿,形成文本后征求到社会各方意见建议107条,并与州政协进行了立法协商。四是针对问题立法原则。在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目前我州彝族服饰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导向,突出彝州特色,力求解决实际问题。五是注重民族团结进步原则。楚雄彝族服饰是中华服饰文化的组成部分,条例草案在起草和完善过程中坚决贯彻民族团结进步原则,始终贯穿了一条在维护中华民族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前提下繁荣彝族服饰文化的主线。六是注重立法质量原则。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大力发扬“工匠精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数易其稿,精益求精,确保立法质量。

三、《条例》的起草、审议过程

作为民族文化强州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对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根据州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地方立法规划》及2018年立法计划,州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5月启动了《条例》的立法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州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州文化体育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到有关县(市)和四川凉山、贵州毕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州、县(市)有关部门领导、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彝学专家、彝族服饰企业代表、传承人代表和基层干部群众参加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民族委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省人大民族委多次听取了《条例》制定工作情况汇报,8月到楚雄进行了《条例》立法专题调研,并分别于9月和11月两次在省人大民族委召开了《条例》立法咨询论证会,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州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并向州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议《条例》的议案,收到议案后,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印发州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州人大各专委、常委会各委室和十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修改意见,州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主任会议审议并提请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经州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议同意上报州委,九届州委第76次常委会议同意上报省委,省委于12月27日批复州委,州委于2019年1月16日批复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将条例修订本作为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要求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使条例更加充实和完善。2月12日经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主任会议审议并提请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同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由总则、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五部分内容组成。

(一)关于保护内容问题。《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彝族服饰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彝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彝族文化元素的服装、配饰和与之产生、流传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同时列举了十一个方面的主要保护内容。

(二)关于保护传承原则的问题。《条例》规定,彝族服饰保护和传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也是彝族服饰保护传承的客观需要和现实要求。

(三)关于保护措施的问题。针对彝族服饰保护传承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条例》规定了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彝族服饰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建立保护名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存续状态濒危的彝族服饰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服饰进行遴选认定和公布,并进行生产性保护、原材料保护、区域性整体性保护;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培养、遴选制度等措施。

(四)关于开发利用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彝族服饰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条例》立法目的之一。为了促进彝族服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借鉴外地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做法,结合楚雄彝族服饰发展现状,《条例》对彝族服饰开发与利用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自治州、县(市)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单位、个人开发彝族服饰文创产品和文化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授予符合条件的传承人、艺人“楚雄彝族服饰巧匠”荣誉称号等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条例》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体现了《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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