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磊:彝医药立法为彝州经济社会发展护航

日期:2018/9/3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14947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张爱磊

彝医药是一种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一个支柱产业、一项全民健康事业,其发展是衡量自治州医疗卫生自治权是否得以落实的重要标尺。自治州人大制定《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医疗卫生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法制保障,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自治州的发展与完善。《条例》根据自治州实际对相关上位法做了有益的细化、补充和变通,极具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作了一项变通规定。立法变通权是自治立法权的灵魂所在。之所以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立法变通权是为了缓解国家法律的普适性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之间的张力。换言之,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大前提下,立法变通权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方可行使,即国家法律因与当地民族的特点严重不符而难以施行。《条例》第11条对《中医药法》第15条第2款进行变通成功解决了长期困扰自治州的彝医医师资格问题,促进了《中医药法》在自治州的更好实施。截至目前,国家认可的民族医仅有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对于彝医等尚未被国家认可的民族医从业人员要么“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要么作为师承或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许多民族医从业人员医疗实践经验丰富,医术确有专长,广受群众青睐,但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难以通过侧重于中医理论与中医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中医医师资格考试,长期处于非法行医状态。仅自治州范围内此类彝医从业人员就多达2200多人。有鉴于此,自治州才意图通过《条例》第11条对《中医药法》第15条第2款进行变通,规定“由自治州彝医药管理机构组织彝医药专家对彝医师承人员或医术确有专长的彝医人员进行侧重于彝医药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彝医医师资格证;考核不合格者,禁止从事彝医医疗活动。这一创举既为源远流长的彝医药正名,又有效促进了彝医药健康事业和彝医药产业的规范化发展。

作了两项制度创新。其一,参照非遗传承人制度设计了彝医药传承人制度,为传承和弘扬彝医药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二,建立名彝医认证制度,实现了名彝医的官方权威认证,既解决了当前社会上“名彝医”泛滥,缺乏统一认定标准的问题,又能正确引导患者就医,真正享有优质的医疗资源,建立诚信、高质的彝医疗服务体系。

作为我国第一部彝医药方面的立法,《条例》的制定不仅消除了完全以中医药法律制度来调整彝族医药的尴尬,而且诸如第11条的条款更是集中体现了公正、正义等重要价值观。归根结底,“由自治州彝医药管理机构组织彝医药专家对彝医师承人员或医术确有专长的彝医人员进行侧重于彝医药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较之令其参加“中医医师资格”或由“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无疑更显公正,也更能兼顾彝医师承人员或医术确有专长的彝医从业人员依法行医愿望的实现与广大群众对优质廉价彝医医疗服务需求的满足。《条例》真正做到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堪称“良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用好用足自治立法权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成功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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